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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2024-06-26 来源:步旅网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以上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的全XX用教材1部(含1部)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主持鉴定的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1项科技成果。4.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稳定。承担过国家、省(市)部(委)、市(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或横向联合项目。拥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经费额度以相关大学要求为准。5.教学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讲授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6.外国语水平: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文献资料。7.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三条遴选程序:1.相关大学发布兼职导师遴选的通知,医院科教部根据要求,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申报;2.个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及附件;3.科教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再报医院领导审定,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报出。4.资料报各大学研究生处及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5.由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兼职导师及其招生资格的取得须参照各大学关于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兼职导师资格名单,最后由兼职的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五条兼职导师在取得招收研究生资格后,由兼职的大学颁发统一的导师聘书,并按兼职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后,连续3年不招生的兼职导师,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

第三章职责与管理

第六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按兼职的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兼职导师由医院和所聘学院进行管理。

第八条兼职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条兼职导师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和培养计划,定期指导、检查和监督研究生学习与科研。对研究生进行面对面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条兼职导师按照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所授课程内容具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需的广度和深度,及时反映本学科研究成果和前沿动态,防止教学内容陈旧、重复、深浅不当和学术偏见。积极采用专题讲座、启发式、研究讨论式、案例法等体现研究生教学特点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双语教学。虚心听取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兼职导师要精心指导研究生拓宽学术视野,掌握学科前沿,开展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对研究生进行完整、系统、严格的科研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鼓励、指导研究生开展独立性、创新性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生开展经常性的学术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国内外的相关学术交流、发表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兼职导师要认真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认真研究论文选题,审定开题报告,指导规范撰写,把握创新亮点。定期检查论文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按照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在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核、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是否答辩的意见。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预答辩、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三条兼职导师要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身体、生活状况,对研究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他们高尚的思想道德与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献身科学事业的精神,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自觉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兼职导师应配合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实事求是地作出成绩评定。根据硕士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向院(系)和研究生部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五条兼职导师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按由所聘用大学研究生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兼职导师的带教津贴额度按所聘用大学负责统一办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兼职导师在聘期内,医院在职称晋升、聘用,科研课题申报,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颁布执行。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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