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我中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档案实行专人保管。
3.严格依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档案。不可随意减少或增加档案的内容。4.中心相关科室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劳动者每一阶段自身的健康状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 资料。5.档案各种资料的填写,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严禁弄虚作假,科室每月对各项体检结果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6.体检室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体检报告正本)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室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7.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 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8.体检室月底将体检报告副本及相关材料交科室文档管理员保管。9.体检报告应按照不同类别装入档案盒,档案盒排列有序,统一编号,每年年底归中心档案室永久保管。编制人/修改人:校核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施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 查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影像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其他资料,并 每年10月底前归档。
第四条 归档资料应为原件,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第五条 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分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找方便为原则。并充 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对归档质量进行超前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第七条 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九条 本地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第三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 施。
二、 适用范围。适用 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 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 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 业务管理
(一) 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 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 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 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 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 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 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 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3
八、 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 体检报告、签发制 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 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_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 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 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 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 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 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 适应范围:适用 本项目部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三、 定义: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 管理内容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5.1上岗前检查:第12页共1 2页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5.2在岗期间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接触粉尘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5.3离岗时体检:经过上次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体检证明,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经体检合格者,凴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 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 离职单之后, 本人薪资中补发。未进行离岗时职业病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5.4应急性检查: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儅发现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职业病体检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换岗。职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公司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凴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5.5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桉。5.6发现职业禁忌或 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5.7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5.8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桉的相关资料。第五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 成立我院职业健康检查专家组,专家成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二、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 职业健 康检查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别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任何人不得因循私情而违背诊断原则和诊断标准。
四、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循职业健康检查程序和卫生厅批准的诊断范围。
五、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医务科统一组织。每次检查结束后由三位以上职业健康检查专家组成员进行集体诊断,并保证健康检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