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闲置房屋的管理,规范闲置房屋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闲置房屋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使用的厂房、场地、场所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闲置房屋实行集团公司集约化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闲置房屋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闲置房屋的管理。其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事项如下:
1、权证资质。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出租厂房、场地、场所必须具备应有的权证和资质。权证是指出租的厂房、场地、场所产权界定不仅清晰,而且属于本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拥有;资质是指出租厂房、场地、场所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具备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体系。
2、租赁业务。原则上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不再从事闲置房屋土地的出租业务。在尚无较好使用方向的情况下,闲置房屋土地可暂时归口委托置业公司经营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租赁管理。根据集团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XX公司负责对受托房屋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包括租赁业务管理、租赁资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4、安全管理。租赁的民法典和安全、消防协议的条款、签约人资质、合同章和单位公章等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安全、消
防协议应与租赁的民法典的有效期限相同。出租的房地产被承租方用作生产、使用、储存、经销危险化学品或生产经营食品的,应要求承租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出具资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检查、并落实整改等。
5、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没有委托XX公司经营的闲置房屋的
租赁业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自理。
6、收缴租金。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的由集团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厂房土地按所签协议收缴租金。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授权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