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盘库制度
为了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挖掘医院资产物资的潜力,促进医院改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资产清查的内容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专用设备、家俱、被服装具、其他设备及图书。
(2)、药品。包括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
(3)、卫生材料。库房保管的卫生材料和供应室一次性用品。
(4)、其它材料(总务科物资库房)。包括办公用品、医疗印刷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布匹、成品布类、印刷品、五金电器、维修材料。
(5)、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资产清查时间
(1)、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
(2)、药品、卫生材料、其它材料每半年清查一次。
(3)、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定期进行经常性清查。
3、清查办法及管理规定
(1)、为了掌握各项财产的真实情况,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项资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往来帐项进行逐户核对,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2)、根据医院具体情况,日常清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定期清
查每年一次,为了管好医院资产,要求有关科室应主动配合物资管理部门,进行清理盘存工作。
(3)、除固定资产外的其它物资清查主要依靠各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年编制决算报告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院部每半年对药库和药房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按规定编制盘盈盘亏报告表在,报财务科。
(4)、查明固定资产有无丢失、毁坏和未列帐现象,保证固定资产帐实相符,查明固定资产有无使用不当或长期闲置等情况,以便挖掘固定资产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查明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有关制度,有无擅自拆除、调出、变卖等行为,以维护财经纪律。
(5)、对资产清查结果,发现有未列帐或丢失、毁坏固定资产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以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为准绳,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须经上报院长审批,交财务进行帐务处理。
(6)、加强对往来帐项的清查、核对和各项欠款的催收,以便及时收回欠款,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