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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陪侍的判定标准

2024-06-29 来源:步旅网

中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偿陪侍属于违法行为,包括陪酒、陪唱等。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条件给人们从事毒品贩卖、卖淫、赌博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也不能吸食毒品、卖淫、嫖娼。

法律分析

有偿陪侍的认定标准如下:

“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在中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拓展延伸

有偿陪侍的法律界定和审查要点

有偿陪侍是指一方以金钱或其他有价物作为回报,为他人提供陪伴、陪同或陪护等服务的行为。在法律界定和审查方面,需要考虑以下要点:首先,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款对有偿陪侍进行界定;其次,是否需要考虑陪侍的性质、目的和方式等因素;还需审查是否存在潜在的违法行为,例如卖淫、恶意诱导等;同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伦理、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等因素。综上所述,对于有偿陪侍的法律界定和审查,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

结语

有偿陪侍的法律界定和审查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陪侍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同时,还需综合考虑社会伦理、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等因素。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中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有偿陪侍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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