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于派出所扣押手机不返还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该派出所或者是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