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北京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2024-06-26 来源:步旅网

北京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北京特许经营合同范本一

第一条合同双方

特许方:

企业名称:

地址:

XX编码:

电话:

传真:

e-mil地址:

受许方: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XX编码:

电话:

传真:

e-mil地址: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2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2-3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prker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

2-4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规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二月日至二年月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元。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元。

以上费用须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许方不再经营本品牌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公司无须退还以上二项费用。

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

5-1特许方根据派克家纺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能力,同意受许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区)地点(商畅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XX公司“、prker”品牌系列产品。

5-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

5-3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派克”与“派克莱、pikeli”两个品牌同一类商品。

5-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rker”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

5-5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鼓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派克”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

第六条:知识产权规定

6-1“、prker”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国际分类第24类商品。

6-2所有带有“pike”及派克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pike”及prker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知识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

6-3受许方经营特许方“、prker”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prker”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提供,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变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

6-4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

6-5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

6-6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秘密,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秘密,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

6-7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

7-1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

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prker”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

7-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须只经营特许方“派克”品牌床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须只经营特许方“、prker”品牌床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床品。

7-5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

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

8-1特许方根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情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

8-2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

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

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传,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

9-2受许方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prker”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

9-3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9-4受许方应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9-5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

9-6受许方必须妥善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

-1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

-2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之前,必须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

-3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

1-1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所有。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1-3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

2、5-

4、7-

1、7-

2、7-

3、8-

2、1-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4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

5、6-

7、7-

5、9-

2、9-

4、9-

5、9-

6、1-3,应视为违约,特许方有权在每次受许方违约时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作为其违约对特许方的补偿。

1-5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

3、6-

2、6-

3、6-

4、6-

5、6-

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6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

2、5-

4、5-

5、6-

7、7-

1、7-

2、7-

3、7-

5、8-

2、9-

2、9-

4、9-

5、9-

6、1-

2、1-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

1-7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

3、6-

2、6-

3、6-

4、6-

5、6-

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

2、5-

4、7-

1、7-

2、7-

3、8-

2、1-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

2-1违约终止

2-1-1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2-1-1-1要求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传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2-1-1-2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1-1-3受许方不得继续经营特许方产品。

2-1-2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

2-1-3受许方应承担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2-1-4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

2-1-4-1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

2-1-4-2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

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2-2合同终止

2-2-1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

2-2-2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本条12-1-1-

1、12-1-1-

3、12-1-

2、12-1-

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2-3合同有效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

1、12-1-1-

3、12-1-

2、12-1-

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2-4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规定

3-1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

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继续从本章合同中获益。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通知及备案规定

6-1本合同所规定的“、prker”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6-2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第十七条附则

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7-2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通州市大庆路4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7-3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

7-4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7-5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给、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特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特许经营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特许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二、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市)繁华商业地段拥有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人民币大写)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品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以外地区销售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品牌产品。

.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6.乙方不得擅自将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五、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不含特卖)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

(1)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

(2)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3)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按招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六、供货及运输

1.供货地点: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按装箱单标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赔。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包括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违约处理。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九、协议期限、续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天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协议之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3.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则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自然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品牌库存产品限一个月期限内自行处理,一个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销售品牌产品。

5.本协议签订地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由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XX编码:

XX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