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故卫先生不交物业费肯定是不行的。但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业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业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业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是入住后就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收费,入住收费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物业公司必须尽职尽责为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才能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物业费用。否则,业主可以少交物业费用,当然业主得有相应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不足。本纠纷中,结合卫先生所说的情况,物业公司连最基本的卫生管理、门禁管理都未做到,还涉嫌报复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不仅连一般的物业服务都不到位,还有阻碍业主行使正当权利之嫌。所以,卫先生完全有理由可以少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