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的两种典型问题是什么
(一)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二)填充墙墙面裂缝;
(三)混凝土、砖砌体墙面抹灰裂缝;
(四)外墙外保温墙面裂缝、渗漏;
(五)外窗渗漏;
(六)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
(七)屋面渗漏;
(八)栏杆、扶手施工不符合要求;
(九)安全玻璃施工不符合要求;
(十)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超差;
(十一)地漏安装不规范,水封深度不足;
(十二)散热器安装不规范,散热器支管渗漏;
(十三)地面辐射采暖安装不规范;
(十四)通风、空调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
(十五)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做法不规范;
(十六)金属配管及桥架电气接地(含跨接)不可靠;
(十七)新型电气金属导管机械联结不良;
(十八)电气暗配管不通,管内穿线“死线”,金属线管有毛刺;
(十九)户内配电箱安装及配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主要措施
(一)制定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实施细则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和我市近年来下发的有关质量通病治理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结合当地质量通病治理经验和通病特点,制定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实施细则,明确三年专项治理的目标、重点和措施,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二)强化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施工过程控制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在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基础上,着重落实我市制定的《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及近年来我市下发的有关质量通病治理文件规定。工程施工前,各建设责任主体应从工程设计、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严格方案审批和样板领路制度;强化工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加强对先进的施工工艺的推广与应用;严格功能试验制度,强化中间环节验收。
(三)落实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任务书(见附件),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根据专项治理内容、《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和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地深化细部设计,涉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在验收环节应严格审查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未落实专项治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涉及质量通病防治做法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全面负责具体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专项治理内容,并制定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专业承包企业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现场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技术方案,施工中要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工程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其他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四)建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激励与约束机制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本次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认真抓好省、市有关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重点培养一批通病专项治理典型工程,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
(五)加强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与政府监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要参照省、市的做法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调度掌控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深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成效;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专项治理措施列入竞标内容。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应对专项治理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增加的费用,编制合理的计价依据。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专项治理措施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工程完工后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