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身份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2、诉求不一样: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只是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于案件的重要性大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权利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