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清算案件时,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或按登记地址不能通知被申请人或清算义务人,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依据前款规定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其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依据前款规定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