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必须得到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广义的执行和狭义的执行两种。狭义的执行就是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广义的执行包括当事人自觉履行,即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规章的期限内,主动予以履行以及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无论是当事人自觉履行,还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是对处罚决定内容的实现,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