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的客体和作用不同进行分类,如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此外,权利还可以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范围进行分类,如绝对权和相对权。权利还可以根据相互关系进行分类,如主权利和从权利。最后,权利还可以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进行分类,如既得权和期待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结语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根据权利的客体和作用的不同进行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是不同作用的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是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进行分类。主权利和从权利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进行分类。既得权和期待权是根据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进行分类。民法典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框架,维护了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