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改变采购方式,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