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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时效是多长?

2024-07-11 来源:步旅网

遗嘱继承有效期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表示,否则视为接受或放弃。根据《民法典》,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公证遗嘱。遗嘱公证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分析

一、遗嘱继承有效期一般是多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条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的有效期取决于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否则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则视为放弃。遗嘱继承允许自然人根据法定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应在遗嘱人意识清晰、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清楚表达真实意愿,并最好进行遗嘱公证以确保效力。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和效力。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经过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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