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在主刑执行期间生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拓展延伸
探索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
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首先,刑期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如果刑期计算不公平或不准确,可能导致对政治权利的剥夺过度或不足,进而影响到罪犯的社会重建和再融入。其次,刑期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也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只有通过科学的刑期计算方法,才能确保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决定公正、合理、可预测。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法治和公共安全。
结语
在确定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时,我们必须注重公正、合理和可预测性。合理的刑期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同时,科学透明的刑期计算方法也是司法制度公信力和可信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有效,维护社会的法治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