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申诉和上诉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但是,如果该证据在一审时已经可以获取且当事人有能力提供,但未提供的,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再补充。此外,补充的证据材料必须有利于当事人的诉求,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时补充、改正、撤回或补充证据,但应当注意时间,不得影响诉讼进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已经可以获取,且有能力提供的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一般应当视为其未能提供该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对于不能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
因此,当事人在申诉和上诉过程中可以补充证据材料,但必须注意时间,不得影响诉讼进度;补充的证据必须对当事人的诉求有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如果补充的证据在一审时已经可以获取且当事人有能力提供,但未提供的,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