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 申诉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 二审 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以有新的 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 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