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存款合同和代理清算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货对象为要件,合同可以分为约定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非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一致就可以成立合同;实践合同,又称非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必须交付目标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物品的交付或其他实际支付;在实践合同中,实物交付也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素;比如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只有当贷方实际交付贷款时,才能真正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