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主体两项违法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度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款。如果每个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权均授予同一个行政机关,但所规定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该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从一加重处罚。
若处罚的种类相同,但将行政处罚权授予属不同的行政机关,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认定为不合法。
行政处罚中有一事不再罚原则,意思是指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作出两次以上处罚,也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但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非同一种类的处罚。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违法主体,这是属于“共同违法”问题,即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处于共同违法中。工商行政处罚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