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
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2、单价合同
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这样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工程单价合同可细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