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入职手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很多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往往忽视这一点,导致员工无法及时入职,甚至出现用工风险。入职材料应包括个人信息登记表、身份证、照片、学历、职称证书、银行卡、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声明、入职前声明、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健康证明、岗位责任告知书、户口本复印件、担保人文件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为避免员工提供材料不齐的问题,企业应严格执行入职手续的办理,确保员工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法律分析
企业员工入职手续的办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是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时间精力或其他问题往往会忽视它的重要性。从而造成后期员工提供材料不齐、档案不完整等临时向员工索要材料而误事,甚至造成很大用工风险。那么一般员工入职材料都有哪些东西?对此带来以下详细解答。
1、个人信息登记表:也就是简历,无需赘言。
2、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大部分企业都会要求提供,这里说明一下常见的身份证复印件会用到什么地方:公司员工档案、集团公司总部备案、社保理赔和费用报销、劳动合同备案、厂区安保登记、薪金卡、社会保障卡、公积金联名卡等,所以建议要9张,当然如果公司档案实行无纸化办公,1张也可以。
3、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用途基本差不多,而且照相的时候一般都是一版8张或9张,根据公司实际用途要6-9张都可以。
4、学历、职称证书:一般3份即可,基本用于档案建立。
5、银行卡:1份即可,但是最好身份证正面和银行卡证明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让员工手抄一遍银行卡号,写上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因为再次复印时,可能因为复印件墨粉的问题导致银行卡号码看不清。
6、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声明:这个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财务、安保、物品管理等岗位,需要注意的是,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如果不是,伪造的可能性很大;但是一些省外的人员,因为不方便提供,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人和书写无犯罪记录声明。
7、入职前声明:主要声明与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竞业限制和商业机密,不将原单位或第三方商业机密带入公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保守商业机密等。
8、离职证明:避免双重劳动关系和商业间谍。
9、体检报告/健康证明:又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材料,建议写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书写时要避免涉嫌就业歧视),健康的身体条件是胜任工作的基本条件,而且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一入职就各种病假、产假甚至猝死等。
10、岗位责任告知书:主要用于后期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评估和避免因工作内容、职责不清导致的劳动纠纷。
11、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在日常工作中用到的次数较少,主要用于公积金贷款等,但是关键时刻,特别是寄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讯地址联系不上员工的时候(搬家未告知单位)时就很有用。
12、担保人文件:和无犯罪记录声明配套使用,或者一些涉及到财务的岗位须要提供,之前我们有客户的员工,挪用公款后联系不上员工,即使报警,处理起来也费时费力,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小时,基本上就不了了之了。
13、其他:如员工原单位继续给员工购买社保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社保是强制的,不要幻想员工自己写书面的放弃材料有用,但是社保政策规定社保不能重复参保,如果有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现单位就不需要购买)。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员工在入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 学历证明:需要提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3. 劳动合同: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工资待遇:需要明确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
5. 社会保险证明:需要提供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
6. 健康证明:需要提供员工的健康证明,证明其没有患有影响工作的疾病。
7. 其他材料:根据公司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如果员工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明确要求员工提供上述材料,并在合同中注明。
结语
企业员工入职手续的办理一直备受关注,但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它的重要性。员工提供材料不齐、档案不完整等临时向员工索要材料而误事,甚至造成很大用工风险。因此,员工入职材料非常重要,包括个人信息登记表、身份证、照片、学历、职称证书、银行卡、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声明、入职前声明、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健康证明、岗位责任告知书、户口本复印件、担保人文件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企业在办理员工入职手续时,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员工提供材料,以避免后续用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九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