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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权人能否仅凭离婚一方的自愿承诺来约束债务人?

2024-07-09 来源:步旅网

本文介绍了离婚一方自愿承担债务对债权人的约束力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因此债权人不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而只能要求其中一方承担债务。

法律分析

离婚一方自愿承担债务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确认该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若认定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拓展延伸

离婚后债权人能否仅凭离婚一方的自愿承诺来约束债务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债务人仍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因此,仅凭离婚一方的自愿承诺来约束债务人是不够的。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离婚,并且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债务人确有偿还债务能力,则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后债权人不能仅凭离婚一方的自愿承诺来约束债务人,而需要依法申请撤销离婚并提起诉讼。

结语

离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离婚一方自愿承担债务对债权人的约束力并不一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债权人不能仅要求夫妻一方承担债务。若认定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因此,在处理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时,应该仔细审查相关协议,确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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