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天台产权归属问题应属于整栋楼宇全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商品房销售广告承诺具体明确且重大影响购房者合同及价格时,应作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尽量避免纠纷,准确理解建筑物不同部分的权属问题,合法合理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楼宇天台的产权归属问题,但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分析,楼宇天台不应该属于某个或是某部分业主所有,而应当属于整栋楼宇全体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商品房的开发商若将其赠送给个别购房者,则构成了对其他购房者天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侵害。
房产公司在广告中承诺的是否有效
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是向购房者虚拟居住环境,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等等,其纯粹是以宣传引诱购房者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为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故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三条之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具体而明确同,并且对于购房者订立合同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类似纠纷,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当尽量避免以防止落入诉累之中。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具备相当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准确把握与理解建筑物不同部分的权属问题,即按照法律之明确规定,或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同一建筑物那些部分属于业主单独所有;那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所有,那些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有这样,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活动中,才能就建筑物有关部分进行合法和合理的约定。
结语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楼宇天台的产权归属问题尚未明确规定。然而,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楼宇天台应当属于整栋楼宇全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开发商将天台赠送给个别购房者,构成对其他购房者天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侵害。对于房产公司在广告中的承诺,虽然广告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若承诺具体明确且对购房者订立合同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则应视为合同内容。在类似纠纷中,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应尽量避免诉讼纠纷,而当事人应准确理解建筑物不同部分的权属问题,并在合同中进行合法和合理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