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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2024-07-04 来源:步旅网

广东省房地产纠纷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3000元,计件收费标准则是根据争议标的物的金额按比例计算收费,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新疆房地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则是根据纠纷标的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分期累加。已办理一、二审的案件可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

法律分析

广东省房地产纠纷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3000元。其次,计件收费的收费标准是:以1000-8000元的基本费用为基础,再根据争议标的物的金额,按区段、比例计算收费:

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3%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3。费用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两个或三个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审判级或仲裁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不代表一审但代表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代表一审后又代表二审的,或者代表一审、二审后又发回再审、复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申请再审或者裁定再审案件的,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按照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仲裁标准减半收费。一个案件的执行是在一个审判阶段进行的。

新疆房地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纠纷标的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分期累加:

快速计算纠纷标的收费标准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手续费:500-800元

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5%300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4%1300

53%6300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2%16300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万元)(万元)1%66300

1000万元以上0.5%116300

注:收费金额=(争议对象×收费标准)+速算增加

已办理一、二审的案件可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可以在规定标准的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房地产纠纷律师费,北京市行业标准为:

一、分时段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是按照计件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在基本收费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根据争议标的的金额,按比例分段计算收费:

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万元)3%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3。收费说明:

以上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2上述两个或三个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审判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不代表一审但代表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代表一审后又代表二审的,或者代表一审、二审后又发回再审、复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申请再审或者裁定再审案件的,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按照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仲裁标准减半收费。一个案件的执行是在一个审判阶段进行的。

但同时,律师费还取决于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要求、所持证据、案件具体情况、双方争议焦点、争议标的金额等。具体金额应与律师协商。

拓展延伸

按争议标的收费的房地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争议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律师费用的。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房地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结语

根据广东省房地产纠纷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和计件收费标准,可以灵活调整收费。对于快速计算纠纷标的收费标准增加额,<1万元以下手续费为500-800元,1万元-10万元为5%,10万元-50万元为4%,50万-100万元为3%,500万元-1000万元为2%,1000万元以上为0.5%。而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则可以按纠纷标的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分期累加。

法律依据

律师法(2017-09-01)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律师法(2017-09-01)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律师法(2017-09-01)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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