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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的有哪些情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2024-07-05 来源:步旅网

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及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包括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律分析

公诉转自诉的情形: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拓展延伸

公诉转自诉的条件与程序,法律上的规定

公诉转自诉是指原本由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申请转由自诉机关处理的一种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转自诉的条件包括:一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犯罪事实有直接的、明确的证据;二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犯罪事实有提起公诉的意愿;三是公诉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销起诉。程序上,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自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自诉机关会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自诉。法律上对公诉转自诉的规定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结语

公诉转自诉是一种程序,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等提出申请,要求由自诉机关处理原本由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转自诉的条件包括: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明确的证据;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提起公诉的意愿;公诉机关不予起诉或撤销起诉。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推动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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