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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法条

2024-07-05 来源:步旅网

法律主观:

公诉转让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和解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被告人真诚悔改、被害人理解和双方自愿。虽然本条规定,如果受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可以和解,但如果不能和解,就不需要被告自愿。在实践中,一些被告确实真诚地忏悔,他们的亲属也代表受害人赔偿损失,但被告不愿意和解。即使受害人愿意和解,我们也认为他们不能和解。受害人同意不仅包括受害人主动和解,还包括受害人和解后征求受害人意见的情况。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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