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毕业生就业手续一般由学校到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采用集中办理和分期分批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毕业前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学校就业中心统一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报到证》,集中办理时间一般在6月份到7月份上旬。到省直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办理《报到证》的同时应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到省直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省就业中心可直接介绍到接收单位,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到省、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