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双方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需合理合法。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要求适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其中对房屋差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拓展延伸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经济赔偿问题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以弥补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利益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将根据损失的程度、双方的过失程度以及合同约定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受损害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要求赔偿的合理性。因此,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经济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和转售利益损失等。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双方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但应合理且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债务。以上是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赔偿要求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