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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是否有效

来源:步旅网

共有含义是指多个人或团体在财产方面的不平等分配。在夫妻、合伙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常见。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地产的行为无效。在交易中,合法出卖人是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果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所有权利人必须在交易前亲自签署中介协议。共有财产的分割应符合法律关于共有关系的规定,并兼顾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

法律分析

共有的含义是指多个人或团体在财产方面的不平等分配。一般发生在夫妻、合伙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地产的行为无效。

在交易中,所谓的合法出卖人是指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果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所有权利人必须在交易前亲自签署中介协议。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不能亲自签署居间协议的,必须由具有公证代理权的受托人签署居间协议,并签订明确的授权协议。如果共同所有人都签署了《居间协议》,而夏家业已经签署了《居间协议》,则该协议只能视为部分有效。为避免所购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由出卖人处分,买受人必须特别注意房产证上的记载。如果是共有财产,要查明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共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署书面同意书的,必须具有公证代理权限,并由受托人明确签署。共同财产的消灭主要是由于共同关系的终止,例如婚姻关系的终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共同财产灭失、转让他人等其他原因予以消灭,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兼顾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但除此之外,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应符合法律关于共有关系的规定。例如,法定继承中对共同遗产的划分,应当按照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在分割方式上,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价格补偿的方式。

拓展延伸

买卖共有房屋是指两个或多个业主共同拥有同一房屋,因此在购买共有房屋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共有房屋的权属证明:确保共有房屋的所有权清晰明确,并且有权属证明。如果共有房屋的权属存在纠纷,可能会影响到房屋的转让和过户。

2. 共有房屋的份额:明确共有房屋的份额,即每个业主的权益。如果共有房屋的份额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在转让和过户时产生纠纷。

3. 共有房屋的租赁合同:如果共有房屋由多个业主共同租赁,需要查看共有房屋的租赁合同,确保租赁关系清晰明确。

4. 共有房屋的维护和费用:需要查看共有房屋的维护和费用承担情况,确保自己承担的费用合理。

5. 共有房屋的处置:需要了解自己和其他业主在共有房屋的处置权利,如出售、转让、租赁等。

6. 共有房屋的保险:需要查看共有房屋是否有保险,并了解保险范围和责任承担情况。

在购买共有房屋时需要仔细查看房屋权属、份额、租赁关系、维护费用、处置权利以及保险情况,以避免后续纠纷和风险。建议在购买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建议。

结语

共有财产的共有含义是指多个人或团体在财产方面的不平等分配,一般发生在夫妻、合伙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地产的行为无效。在交易中,合法出卖人是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果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所有权利人必须在交易前亲自签署中介协议。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不能亲自签署居间协议的,必须由具有公证代理权的受托人签署居间协议,并签订明确的授权协议。如果共同所有人都签署了《居间协议》,而夏家业已经签署了《居间协议》,则该协议只能视为部分有效。为避免所购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由出卖人处分,买受人必须特别注意房产证上的记载。如果是共有财产,要查明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共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署书面同意书的,必须具有公证代理权限,并由受托人明确签署。共同财产的消灭主要是由于共同关系的终止,例如婚姻关系的终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共同财产灭失、转让他人等其他原因予以消灭,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兼顾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但除此之外,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应符合法律关于共有关系的规定。例如,法定继承中对共同遗产的划分,应当按照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在分割方式上,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价格补偿的方式。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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