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是指在两人或更多人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不受份额限制。在夫妻、合伙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地产的行为无效。在交易中,所谓的合法出卖人是指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果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所有权利人必须在交易前亲自签署中介协议。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不能亲自签署居间协议的,必须由具有公证代理权的受
法律分析
共有的含义是指在两人或更多人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不受份额限制。一般发生在夫妻、合伙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地产的行为无效。
在交易中,所谓的合法出卖人是指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果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所有权利人必须在交易前亲自签署中介协议。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不能亲自签署居间协议的,必须由具有公证代理权的受托人签署居间协议,并签订明确的授权协议。如果共同所有人都签署了《居间协议》,而夏家业已经签署了《居间协议》,则该协议只能视为部分有效。为避免所购房地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被出卖人处分,买受人必须特别注意房产证上的记载。如果是共有财产,要查明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共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署书面同意书的,必须具有公证代理权限,有明确权限的受托人应当代为签署。
共同财产的消灭主要是由于共同关系的终止,例如婚姻关系的终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共同财产灭失、转让他人等其他原因予以消灭,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兼顾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但除此之外,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应符合法律关于共有关系的规定。例如,法定继承中对共同遗产的划分,应当按照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在分割方式上,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价格补偿的方式。
拓展延伸
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焦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随时对自己的份额予以分出或者转让。但在某些情况下,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间存在协议,这种协议是有效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共有人不按份行使权利时的处理方式。如果共有人不按照份额行使权利且不违背份额比例,则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人可以协商处理。因此,在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上,应当尊重各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共有财产是指在两人或更多人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不受份额限制。在夫妻、合伙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地产的行为无效。在交易中,合法出卖人是指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果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所有权利人必须在交易前亲自签署中介协议。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不能亲自签署居间协议的,必须由具有公证代理权的受托人签署居间协议,并签订明确的授权协议。如果共同所有人都签署了《居间协议》,而夏家业已经签署了《居间协议》,则该协议只能视为部分有效。为避免所购房地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被出卖人处分,买受人必须特别注意房产证上的记载。如果是共有财产,要查明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共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署书面同意书的,必须具有公证代理权限,有明确权限的受托人应当代为签署。共有财产的消灭主要是由于共同关系的终止,例如婚姻关系的终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共同财产灭失、转让他人等其他原因予以消灭,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兼顾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但除此之外,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应符合法律关于共有关系的规定。例如,法定继承中对共同遗产的划分,应当按照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在分割方式上,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价格补偿的方式。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