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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金凭证开谁的名字

2024-07-06 来源:步旅网

本文介绍了担保人的概念以及在中国和西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释的定义和程序。在中国,保释金被称为保证金,是一种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

法律分析

开户时所填写的担保人姓名,如果是本人承担责任,则填写自己的姓名;如果是第三方提供担保,则以担保人的姓名作为开户依据。

保释金

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金在中国被称作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不能说是以金钱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返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由执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保证被告人到案的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活动的社会成本,防止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案,从而增加审判工作的难度。同时,取保候审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能够在较为安全的环境中接受审判。

然而,取保候审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风险。首先,由于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承诺,使得被告人可能会受到来自外界压力,导致被告人无法按照承诺出庭应诉。其次,取保候审的期间较长,被告人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逃避或者妨碍审判工作。

因此,在取保候审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被告人到案并接受审判。同时,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担保人姓名对于开户至关重要,填写本人姓名或以担保人姓名作为开户依据均可。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取保候审较少被采用。为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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