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按照<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见报价单
1.4工期:
开工日期:201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 年 月 日前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0天(雨天等不可抗力和甲方负责在本工程中有阻碍施工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签证认可,工期相应顺延)。
1.5合同价款:人民币 (报价清单或工程量清单后附),其中货物款 ,工程款 。
1.6合同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2.1本合同书
2.2报价清单(或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3.2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
3.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签订合同时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合同价格形式
4.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结算。
4.2本项目实施期间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或超出原预算以及因甲方要求等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签证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4.3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细目单价结算;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五条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5.1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与工程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并由甲方盖章确认后作为设计变更依据。
5.2涉及到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甲方必须以加盖甲方公章(或项目专用章)的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5.3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建设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和建设业主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的视为无效变更并视为乙方违约。
5.4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确认,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述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设计图纸与说明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5.5现场签证及增加工程:
(1)现场签证范围: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合同外增加的项目、设计变更无法体现在竣工图上的项目、设计图纸滞后造成工程返工的项目、竣工图无法体现的隐蔽工程项目。
(2)现场签证的要求和时限:乙方应在签证发生前贰天将要发生签证内容报告甲方现场代表,签证仅限于签证内容和工程数量(含计算式)并附图给予图示尺寸说明。
(3)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现场签证均属无效签证,甲方不予计价。
(4)所有签证资料必须按要求在正式签证单后附原始资料、现场影像资料、定方案的工程联系单(如有)等相关资料完善手续。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甲方委派专业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本项目驻工地负责人:
作为甲方代表。甲方代表职权:作为发包人合同履行的现场代表,传达发包人对工程管理的指令;协调有关各方面工作,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技术方案的审定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唯有甲方代表的签证为有效签证,其他的均为无效签证。
6.2当有多个施工项目组同时施工时,如施工中出现相互影响、干扰或需要别的项目组配合时,由甲方负责协调。
6.2及时与乙方做好项目对接,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等前期准备工作;
6.3负责清除施工前的障碍物,提供材料堆放场地,提供施工用水、电源接口,并说明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建手续。
6.4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本项目工程款,如因甲方未及时支付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
6.5线缆及土建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的施工人员、施工器械应及时进场,并由甲方现场负责人负责协调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施工人员对接事宜。
6.6甲方负责在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后组织验收工作。
6.7本项目的电费及动力供电系统由甲方提供。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在安装完成后通知甲方及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到场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7.2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质量负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满足设计要求,自觉接受甲方、质监、和监理部门检查验收,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试验报告。如有隐蔽工程或工程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须得到甲方书面验收确认后方能进行后继工作。
7.3 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保证质量验收合格。如属乙方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须要返工重做的其工料费乙方自负。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8.2 乙方完成项目施工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逾期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
9.1合同签订后,甲方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30%作为预付款。
9.2进度款:进度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经双方确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当月已完工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给乙方。
9.3工程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
9.4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返还。
9.5关于发票问题:乙方按付款进度向甲方提供等额 发票。
9.6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转帐。
9.7甲方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本合同项下所有的物品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十条 竣工
竣工时间:整个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或者按双方约定的在允许的延递的工期内完成。
第十一条 保修
11.1保修期限:从乙方将验收合格之日起 壹 年内属免费上门现场保修,不可抗力及人为损坏不在免费保修范围之内。
11.2保修期内,灯杆、灯具被盗或人为破坏不属保修范围,灯具在非正常电压(正常工作电压为DC220±10%)下使用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护。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和瘟疫等)造成设备、材料等毁损、灭失的或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乙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其他未说明的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由于甲方原因延迟接收或无理拒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12.3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甲方要进行修复应当交付相应的工本费。
第十三条 违约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3.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3.3违约方应向未违约方按每日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一作为违约赔偿,赔偿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如情节严重,未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13.4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否则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3.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5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违约方向对方赔付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变更
由于政策变化,或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5.2工程竣工验收投运后,除保修条款外,本合同自行终止。
15.3保修期满,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六条 争议
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时,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开户行:开户行: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报价清单(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