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殖业污染治理与减排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确保按时完成养殖业污染整治任务。促进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限量、提质、安全、增效”原则,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和密度。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要求,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建设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提高规模猪场粪污综合利用水平,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逐步解决我镇重点流域存在的养殖业污染突出问题,实施依法综合治理,确保全镇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临城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工作职责:督促各村抓好宣传活动、调查摸底、登记汇总、制定整治方案、有效制止新建、抢建含(扩建、迁建)生猪养殖场行为、督促挂村工作组及养猪场业主按时间要求拆除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猪舍(规模场),指导养殖业主兴建完善治污设施,由各村指定专人按时序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15日前,将各村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养殖场污染整治情况、环评情况、新增吸纳地及新建或购置治污设备等情况收集、汇总至镇治污办公室再统一向县委、县府及县治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汇报联系。
(二)成立依法治污拆迁工作队,以镇应急分队为基础建成。
整治要求
1、各村加强对已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严密防范“反弹”和“复养”。对已治理达标的生猪养殖场严防偷排和超标排放行为,一经发现,迅速处理。
2、汀江河沿岸1000m范围内、旧县河沿河500m范围内的养猪场(存栏50头或以上,面积50m2以上一律实行拆除)。
3、无条件治理的养殖场一律实行拆除。
4、禁养区外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养猪场一律实行强制拆除。
5、对群众反映强烈,对周边环境确实造成极大危害,又无整改条件的养猪场必须强制拆除或关闭。
6、对生猪存栏50头以下散养户,必须采用干清粪,经发酵后施于农田,污水采用污水池收集,经发酵后施于农田、菜地、果园、竹林。
7、对汀江河沿岸1000米以外、旧县河500米以外的存栏50头以上规模场必须于 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直到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8、禁养区外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按每头生猪存栏配足0.05m3的储粪池,0.4m3沼气池和6m2氧化塘,35m2吸纳地的要求,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以及经济适用的综合治理技术,有效削减污染物总量。
9、用足、用好上级优惠政策,推进我镇有机肥厂或猪粪收储中心建设,对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按存栏量建设0.05m3/头的储粪池(最小容量在10m3以上)一律实施干清粪措施, 年底前完成。
10、我镇属城乡结合部,一律不允许新建猪场。
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活动和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 年5月1日-5月30日)
各村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在对全镇猪场核查基础上建立一场一档案,明确猪场的建筑结构和规模,并对猪场的全景及排污口拍照留底存档。制订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及措施,对应拆除或治理猪场发出拆除或治理通知书。
第二阶段:整改实施阶段( 年6月1日-9月30日)
1、强化措施,加大关闭拆除力度。各村(居)各单位根据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分阶段逐步实施,突出整治重点,动员业主自行关闭拆除(关闭标准:隔栏必须全部拆除至30厘米以下,相关设施设备全部清除出场。拆除标准:墙体屋面拆除,隔栏必须拆除至30厘米以下,相关设施设备全部清除出场)或转产养殖其它污染小的家禽及其它产业;并及时把已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的名称、面积、猪舍建筑结构,奖励的资金等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进行拍照备查,接受群众监督。
2、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实施生态养殖,全面推行干清粪和大棚堆肥措施,配足储粪池、沼气池、生化塘、吸纳地面积,安装抽灌设备,将沼液抽至林、果、草地浇灌。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应治理的所有生猪养殖场,都要逐场落实猪舍面积,治污设施等情况,并核定其生猪可养数量,对超出核定可养量20%以上又不采取削减措施的生猪养殖场,采取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等综合措施。
3、加大粪污处理项目建设力度:在散养户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如白玉、玉女、上登、六甲等村采取建设大口沼气池、生化塘、化制池等污染物集中处理措施,支持我镇九洲有机肥厂做强做大,以利我镇养殖场粪污能快速彻底消化,并全面转化利用。
第三阶段:整改督查验收阶段( 年10月1日- 年12月30日)
定期组织专项巡查、防止污染反弹、巩固综合整治工作成果。镇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验收组,于 年10月31日前,将对全镇各村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将各村整治核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坚决执行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关闭的关闭,该治理达标的必须到位,不留死角,对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为强化组织领导,为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镇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对村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与各村签订养殖业污染整治责任书,明确各村(居)主干为本村生猪养殖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切实把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当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镇干部全员参加,落实挂村领导亲自抓及各挂村干部与村两委,兽医站包片干部(按防疫包片划分)包养殖场的工作机制,按已经制订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并按环保“一岗双责”一律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整治工作各项目标与任务全面完成。
2、加大宣传、提高意识。要通过专题动员会及充分利用文精神和政府征地拆迁的政策平台等,在政务公开栏和主要道口张贴养猪业污染治理标语、横幅、宣传治污政策和利弊,营造谁污染、谁治理的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群众支持治污意识。
3、加大投入,明确奖惩。一是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 年生猪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奖励标准,对禁养区范围内本文件下发前还在正常养殖,本文下发后且能按镇政府要求整场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对其进行奖励补助:文件下发前因自身原因已关闭拆除或只拆除局部的生猪养殖场不予奖励补助。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业主加大养猪场治污的投入。三是对购买使用治污设备的养殖场除享受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外,县财凭养殖场的购置发票证明,再给予一次性30%以内的奖励补助,但各级累加补助不超过购机价格,对生猪散养密集区进行粪污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的村、组,按新建生化塘(标准为深度0.3-0.4米,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元/m2的补助。
4、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将生猪养殖场的拆除监管工作列入包村干部的工作职责,责任到人,包村干部及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所在村生猪养殖场拆除巡查、监督,镇治污小组成员单位与县主管单位相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支持开展治理工作,畜牧兽医水产站:大力宣传推广养殖治污技术、政策、法规,配合镇村干部摸清各场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针对性地指导规模场兴建完善各项治理设施。农技站:做好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推广工作,加强农村沼气池建设指导,鼓励和推广农户普及沼气建设及使用。水利部门: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罚,配合拆除相关设施。村建站: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不符合规划布局养猪场。供电所:配合县、镇执法队的拆迁工作,对新建猪场一律不准供电,对转供电用户要追究连带责任,并给予断电等强硬措施,对到期不搬迁的养猪场一律采取断电措施。国土分局:凡不能近期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猪场,对其未审批占用土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配合拆除相关设施。林业站:凡未能按时搬迁、关闭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的养猪场,对其未经审批使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配合拆除相关设施。
5、加强执法,强力推进。对辖区内逾期未关闭、拆除的猪场,采取强制拆除,对禁建区无条件治理的及限期治理不达标的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猪场,采取断水、断电等强硬措施,直至强制拆除,同时各村要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因地制宜实施“一池三改”措施,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完善村规民约,通过防治结合,共同推进治污工作。
6、加强引导,重抓示范。在引导养殖专业户整治的同时,引导业主及时向环保及畜牧部门申请达标验收,千方百计抓好我镇十六家治理示范场建设,为今后的污染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7、完善机制,督查落实。镇治污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各村开展治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应切实加强已拆除关闭猪场和禁养区外生猪养殖场治理情况的巡查,防止已关闭拆除猪场“反弹”、“复养”,对已拆除猪场“反弹”、“复养”的除收回补助款外,并给予强制拆除及相应的处罚,对不按要求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生猪养殖场,必须督促养殖业主整治到位,对不配合污染整治工作的生猪养殖场,镇政府将汇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依法查处,镇治污办将汇同县治污办对治理达标猪场及时组织达标验收。对经县环保、畜牧部门联合验收达标的禁养区外的养殖场,由镇政府统一制作监督牌,在养殖场醒目位置公开养殖场业主,养殖场界址,养殖存栏量,环保与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镇效能办及治污办不定期开展治理工作督查,通报各村整治情况,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养殖场违法排污问题,反映一起,处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