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人身健康及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特制定 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气工段所有区域
3管理内容
3.1 特殊工种的范围:
3.1.1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3.1.2 高、低压电工;
4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 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科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3.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3.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3.3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3.4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对本人进行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