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_________
出卖人 :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
质量标准、要求 :_____。
第二条
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
第三条
标的物的包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国家行业标准对标的物包装方法没有规定的,出卖人应采取通用的、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四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标的物的随附必备品(使用保养说明、技术指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配件、工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包装方式 :。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
出卖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包括标的物的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等),并经买受人检验合格的,方为正式交付。 交付时间 :________。 交付地点 :。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正式交付时转移;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正式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八条
标的物交付时,买受人按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在检验中发现标的物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包装方式等事项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提出异议和处理方法。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异议后3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认可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方法。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检验时间、方式的其他约定 :。
第九条
标的物为需要安装和调试的成套设备的,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要求的时间、地点完成标的物的安装、调试。
第十条
标的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________。
第十一条
买受人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
第十二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保修期内,买受人按合同总价的___%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予以退还。
标的物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及时予以维修、更换,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 停窝工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及时维修、更换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
1. 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包装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是出卖人违约;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是买受人违约。
2. 因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或向第三人承担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 停窝工损失、向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等),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全部经济损失。
3.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包装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收该部分货物或拒付该部分货款;出卖人应负责更换、修复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标准。如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更换、修复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继续赔偿。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_____
出卖人 :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