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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莲种苗供货合同

2024-06-26 来源:步旅网

观音莲种苗供货合同

采购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就苗木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品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为________厘米,数量为________株,树龄为________年。

第二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长势健壮,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成活,人为造成树苗死亡,乙方不负责。如果有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苗木,保证甲方所栽植的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

第三条

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运费由方负责。

第四条

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第五条

苗木的检查、验收方式、方法及质量要求具体为: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及乙方指定交货人员填写苗木验收单,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

第六条

付款方式为: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交付苗木订购款元,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栽植完成后,甲方付给乙方元,剩余等到树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再付给乙方。

第七条

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10%。

第八条

因乙方迟延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应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第十条

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收取8、85%检疫费,可在苗木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10%,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苗木到达指定地点前的任何风险。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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