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据国家民法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信息服务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通过网络( 和 旅游网)和其他各种途径为乙方作宣传,并提供客源信息服务;乙方对甲方介绍的客户按照甲方提供的报价向客户结算,底价与报价的差价作为甲方的信息服务费(详见附表1,如底价更改必须另行协商)。
二、甲方按月与乙方结付信息服务费,乙方必须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对账单,并在10日前付清,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付款。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为违约行为。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并有权在本网站上作为不守信誉单位列出。
三、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谈定的协议价保密。
四、甲方通过传真向乙方通知客户订房信息,乙方应及时通过传真予以确认;如果客户逾期未到,乙方应在当日或次日通过传真告知甲方,逾期未告知者视为订单生效。
五、为保证订房成功率,团队订房甲方收取押金。乙方在与客户结帐时应将押金从房款中扣除。乙方仍按照甲方报价给客户开出房款发票,甲方收取的押金从甲方的的信息服务费中扣除。
六、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协议签章后生效,协议期限壹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另一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叁仟圆整。
七、协议期间双方如有无法协调的争议,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
代表:_______(盖章)代表:_______(盖章)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 传真:_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