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制造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程
适用范围:公司加工厂的所有部门及员工。
目的: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科学选聘适用人才。
第一条 加工厂人员的增补、任用、调配工作,要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加工厂组织机构及定员定编方案,由厂长自主规划和管理。
第二条 加工厂各部门人员增补、调配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加工厂组织机构及定员定编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不得擅自增加编外人员。
第三条 加工厂人员增补、任用、调配、离职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本规程执行,不得越级、越权操作。
第四条 加工厂人员增补审批流程
1、 部门主管找人力资源后勤部长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
2、 定员定编内的经厂长批准后,即可组织人员招聘工作;定员定编外的,由厂长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方可组织招聘。
第五条 加工厂人员增补方式
增补人员采取内部调整和外部招聘两种方式,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内部调整。
1、 内部调整程序
⑴ 加工厂人力资源后勤部长会同部门主管物色人选;
⑵ 报厂长批准;
⑶ 发布调任通知。
2、 外部招聘程序
⑴ 寻找人力资源:
a、查阅加工厂人才储备库;
b、查阅报刊、网络求职信息;
c、联系全国贫困地区的就业机构;
d、参加现场招聘会;
e、鼓励内部职工推介;
f、与工厂附近打工人员经常光顾的小餐馆、理发店、浴池、小超市联系,请他们帮助推介工人;
g、其他灵活机动的通俗方式。
⑵ 应聘者面试信息审核:由加工厂人力资源后勤部长、厂长进行,主要审核应聘者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是否确有相关工作经验;是否具备岗位职责需要的基本要求或潜质。
⑶ 面试合格者立即安排上岗试用,不可犹豫不决,拖延应聘者。
第六条 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合格者要及时核定标准工资,不合格者按标准工资的80%随时结算工资。
第七条 试用员工的指导和考核
1、 试用员工向加工厂人力资源后勤部长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领取《员工登记考核表》。
2、 试用第一天上午,由加工厂人力资源后勤部长引领,熟悉加工厂环境;介绍企业概况;渲染企业文化;解读规章制度,特别是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领取办公或生产作业用品,领送部门主管处报到。
3、 试用第一天下午,填写好《员工登记考核表》的相关内容,递交所在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及时介绍同事和工作环境;讲解岗位职责;引领其熟悉工作流程;安排工作交接事项。
4、 试用第二天,由部门主管进行基本技能或机械设备、设施、车辆、电子用具等操作规程的培训。
5、 第三天起,由部门主管兼任或指定1名督导人,具体负责试用员工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6、 试用合格后,由部门督导人和主管在《员工登记考核表》中填写考核意见,递交加工厂人力资源后勤部长签署意见后,报厂长批准。
7、 批准后的《员工登记考核表》原件上报公司财务部,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副本由加工厂人力资源和后勤部长存档。
第八条 加工厂员工均有推荐人才的权利和义务,对推荐人才有功者,公司将适时予以现金奖励。
第九条 招聘是企业对外宣传的良机,参与者要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彰显正能量;要有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不要以貌取人;不仅要注重实际工作经验,还要重视应聘者的潜质;要善于利用招聘机会,见缝插针地宣传企业产品,提高企业知名度。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厂长可以随时调动员工的岗位和工作地点,被调动者不得借故推诿。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十一条 员工就任新职或离职,所遗职务由部门主管临时兼任,并要保证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员工岗位调动,其岗位级别和工资也随之变动。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或被辞退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离职程序
1、 申请辞职的员工,提前30天向部门主管提出的;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由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到工厂人力资源后勤部领填《员工离职审核表》,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厂长签批。
2、 离职人员持《员工离职审核表》,经表中规定的所有部门主管签字后,到公司财务部结算工资,该表由公司财务部留存。
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工作交接的监督程序
1、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前一天,加工厂人力资源后勤部长须通知公司财务部,核查离职人员的借款事项;通知公司和加工厂的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有无未还的档案资料,如有,要及时列出清单,报送厂长处理。
2、 加工厂人力资源和后勤部长要及时收回离职人员手中的办公室、办公桌、卷柜、宿舍、工具箱、车辆钥匙及手机、手机卡、电脑、U盘、图纸、影像资料等。
3、 驾驶员离职的,加工厂人力资源和后勤部长还要及时通知公司企管办,到交管部门核查违章驾驶的罚款情况,如有违章罚款,要及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处理。
4、 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时,由加工厂人力资源和后勤部长监交。
5、 员工离职结算工资后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文件条款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
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程没有规定的事项,公司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起草人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企管办负责监督执行。
附:
1、 人员增补申请表;
2、 员工登记考核表;
3、 员工离职审核表。
天弼木结构房屋制造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