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的危害,现特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条 公司要建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待定)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由PMC主管担任副职来负责仓库日常防火工作,当日值班仓管员负责当日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
一、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副职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仓库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七)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不在时,由副职组织以上工作。
二、当日值班仓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当日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二)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三)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仓库主管汇报;
(四)不定时检查其他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负责区域。
三、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 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三)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四)发现着火时要立即扑救,并及时通知领导,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报警。
第三条 仓库安全领导负责人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可以从仓库员工中挑选,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五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七条 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并在醒目处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八条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擦很难该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第九条 物品入库前仓管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十一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二条 库房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实需要搭建时,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十四条 仓库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六条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库区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与灯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工作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 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开关箱应单独安装在库房外,并做到防雨防潮。
对于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保险开关。
仓库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 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第二十一条 仓库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电气设备时,需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领导批准。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路线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玛多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装置。
第二十三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
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员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
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力保护仓库财产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为初期制订,在实际应用中再根据仓库本身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