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快制订、修订消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良好局面。区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城管、科技、水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我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国资、教育、民政、工商、经贸、交通、农业、文体、卫生、广电、旅游、人防以及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并督促其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的法定主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从组织、制度、措施、设施建设上狠抓责任落实,并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加大消防投入,建立稳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
(一)加大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不断加大消防事业投入,保证消防业务费足额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年增长。要创新思路,不断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收、整合社会资源,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形式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经费,为我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执行保障标准,落实消防业务费。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警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发[]101号)精神,确保我区消防业务费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保障标准。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防控火灾综合能力
(一)制订《消防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订《消防发展“”规划》,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使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更加科学,消防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各街、乡、镇上报的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区人民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对全区小城镇消防建设规划进行修订,并检查验收落实情况,力争到“”期末,全市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全面落实消防规划,一般镇基本落实消防规划。
(二)加强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各消防站配齐灭火、举高、专勤等各类型消防车,并逐步、有计划地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辆,优化消防装备结构,使其更好地适应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认真落实消防建设专项资金,并按国家规定的必配标准全面落实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以及通信、消防监督等技术装备。加大侦检、救生、破拆、堵漏、洗消等特勤装备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处置各类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强化单位消防自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不断强化单位消防自主管理能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做好建筑物的固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置、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其完备好用;定期组织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点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员工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疏散两大基本能力;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活动,不断强化“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意识,努力改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条件。
(二)大力提升消防管理社会化水平。充分运用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监督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探索单位现代消防管理模式,优化消防管理办法,推广使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制定消防职业资格认定、消防中介服务资质管理等规章、办法,强化消防技术服务保障能力。积极发挥金融、保险等经济杠杆作用,大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增强单位平时防灾和灾后社会救助能力。
五、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形成群防群治良好氛围
(一)推进社区消防工作深入开展。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社区消防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计划、考核;公安部门要以公安派出所为支撑点,积极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伍,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灭火演练。充分发动街道和社区群干、积极分子,采取定期上门、结对关照、专人看护、住户联防等措施,重点做好孤寡独居老人、学生、幼儿、智障残疾人员以及外来务工暂住人员等的火灾防范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生产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组织村民开展自防自救。结合村镇规划、扶贫开发和村容村貌整治、水改工程和能源建设等,积极推进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灭火器材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传播防火、灭火、逃生基本知识,加强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倡导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
六、大力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
(一)全方位、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报、分析火灾形式和发生规律,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主要内容,每年年初集中二至三个月时间,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及时解决火灾防范重大问题。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既要注重解决现实隐患问题,又要注重加强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排查论证、政府通报督办、新闻曝光、舆论监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升级督办等工作机制,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督促隐患单位按期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全面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安监、房产、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构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消除火灾隐患。对未经消防建筑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未合格而擅自施工、使用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灯会等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而不具备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原批准文件,并责令其按新的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消防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教育活动,组织好“119”消防日等主题消防宣传活动。劳动社保、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教育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及时重要消防信息。要充分发挥消防教育训练馆、消防站等作为消防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广泛开展火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消防装备展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防灭火和逃生演练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和灭火逃生技能。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公安、劳动社保等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以及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范畴,严格职业资格正式制度,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人员密集等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单位还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考核。区人民政府把消防工作作为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并建立科学的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各街、镇、乡每年要将消防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街、乡、镇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火灾频发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各街、镇、乡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义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