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政办〔___〕52号)、《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相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___〕478号)精神,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竞争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制定“退城入园”项目搬迁计划
各乡镇(街道、龙安)对所辖区范围内未入园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退城搬迁和入园的条件标准,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优先推动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导向,优势明显的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搬迁改造、扩能增产;对资源利用效率低、投入产出差、税收贡献小的企业,加快进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招商嫁接,并推进“退城入园”搬迁改造、提质增效;引导淘汰类企业、“僵尸企业”逐步清退用地,进行再开发、再利用,分类、分步有序推进企业退城入园。
主城区范围内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街道、街道、街道三个办事处,组织工作专班、实行专人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重点做好对星火工业区、岙里工业区、铁塘工业区、龙山工业区等城区旧工业区以及分布在城郊结合部的村、村、村、社区等居民区的小微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和搬迁入园。其他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对散落在集镇及周边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针对不同情况制订关停、搬迁等工作计划。
二、“退城”企业用地收储补偿标准
(一)“退城入园”。对于符合园区片区产业准入、规划要求和投资强度的工业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实施“退城入园”,采取土地置换搬迁,企业原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等价置换入驻园区土地,按原用途办理供地手续。并由政府主导对企业厂房、设备等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按企业厂房、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作价。同时综合考虑企业员工安置、子女教育、腾退进度、存货损耗、停产损失等情况,按照企业原工业用地所在区位的土地等级,按商服用地性质基准地价的30%由市财政给予企业搬迁及改造升级补助奖励。
(二)政府收储。对于不具备“入园”及转型升级条件的,以及其他情况应由政府收储的原企业工业用地,原则上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并由政府主导对企业厂房、设备等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按照对企业厂房、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作价补偿。同时按照原企业工业用地所在区位的土地等级,按商服用地性质基准地价的30%由市财政给予企业奖励。该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办法适用于我市“三旧改造”项目,原制订的“退二进三”土地收储补偿标准不再执行。
(三)就地转型。在符合规划和安全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和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我市“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流程办理。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变更为含商住在内的经营性商品住宅用途,应由政府统一收储,收储补偿标准按前款“政府收储”规定执行。
三、强化项目用地保障,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对新“退城入园”项目做到用地提前规划,报批优先安排,供地超前对接。将“退城入园”工业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对新增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退城入园”重大工业项目,一次性规划预留,分批供地、分期建设,预留土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支持“退城入园”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更新改造设备设施,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工厂,提高技术含量,扩大先进产能。支持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退城入园”企业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争取省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补助。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对工业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免收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提升“退城入园”项目融资服务
在符合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对“退城入园”企业正常的贷款需求要做到应贷尽贷;对“退城入园”企业抵押物变更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合理确定授信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退城入园”企业融资财务压力和成本。发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推广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模式,支持“退城入园”企业融资。发挥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退城入园”企业融资转续贷,加大对“退城入园”技改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五、支持园区企业物业分割转让
园区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经政府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对分割转让有特殊约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强化工作组织落实
成立“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金融办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龙安)组成。负责指导“退城入园”工作,研究审定“退城入园”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退城入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自然资源局。“退城入园”作为市政府当前重要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督促和协调做好规划引导、搬迁改造、土地收储、园区建设、融资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退城入园”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