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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注意几个重点

2024-07-01 来源:步旅网

以案说法:

被告人尼某,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佤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西三旗建材城工地工人,户籍地为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5日被羁押,于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岩某,男,2000年5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佤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西三旗建材城工地工人,户籍地为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镇莫窝村民委员会茶厂**。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4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四日(不执行)。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5日被羁押,于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随某,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佤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西三旗建材城工地工人,户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吸毒,于2013年6月2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5月5日被羁押,于2021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袭警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13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犯袭警罪,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尼某及其辩护人焦岭、被告人岩某及其辩护人郭广吉、随某及其辩护人李海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袭警罪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工地,酒后与工友李某发生纠纷,后在民警处置警情过程中,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拳打、推搡、拉扯民警刘某(男,49岁)、杨某(男,31岁),致刘某左前臂软组织损伤;杨某右腕、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刘某、杨某所受损伤均未构成轻微伤。后三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上述事实,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随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杨某、梁某、李某、彭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执法记录仪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袭警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共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尼某、岩某、随某犯有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随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尼某、岩某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尼某、岩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尼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岩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随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5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

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 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则不构成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 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但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行为人暴 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人民警察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如果以暴力方法抗拒缉私的,根据本法第一百 五十七条规定,以走私罪和本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罪,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 警察缉私的,应当依照走私罪和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警察罪数罪 并罚;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抗拒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缉私的,应当 依照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5、本款规定的核心在于通过维 护警察执法权威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这里的法律既包括作为执法依据 的法律,也包括规范管理对象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的法律,因此,在执行 中要统筹考虑合理用警,规范执法与渎职追责,避免暴力执法、情绪执法,要注意公权力违法对法治权威的损害甚至更大。执法要有力度,也 要有温度,要充分重视发挥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主体对于维护和促进社 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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