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解除补偿应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退休返聘存在问题:1、工伤保险缺乏法定规定,损害费用责任不明确;2、加班费用应按薪酬支付,但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可能不合理;3、劳务关系解除时无经济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一、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解除如何补偿
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订立的合同为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二、退休返聘存在哪些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退休人员返聘的劳务关系属于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然而,退休返聘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伤保险、加班补偿和劳务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返聘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价值,确保合理的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