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自己从事服务行业的便利条件,以容留卖淫人员为手段,唆使多名卖淫人员与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顾某在某市钻石年华KTV店担任总经理,该店下设四个区域经理,分别是被告人李某某及边某某、刘某某、薛某,四个区域经理又下设营销经理多名,区域经理线下有多名陪侍小姐。钻石年华制定相关制度管理陪侍人员,并规定陪侍人员出台卖淫一次价格为1200元,包夜为1500元,出台前必须经过区域经理同意,并将卖淫所得刷在区域经理持有的POS机上,区域经理每单提成300元,再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出台卖淫陪侍人员应得钱款发放给她们。同时KTV内还提供避孕套,供出台卖淫的陪侍人员免费使用。为提高KTV营业额,顾某要求增加陪侍人员出台卖淫率。
2016年1月21日凌晨,刘某波、王某国、王某、刘某新到钻石年华KTV李某某管理的区域唱歌消费时,提出要带陪侍人员吴某乐、吴某欢、王某等人出台进行嫖娼,经请示李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意,并用其所持有的POS机收取刘某波等人每人1500元。刘某波等四人分别带吴某乐等四人去某快捷酒店处进行嫖娼活动,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
被告人顾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管理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顾某及辩护人: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实顾某对出台小姐进行过控制和管理,卖淫人员出台是自己与客人直接联系的,是李某某同意的,而非顾某,且卖淫是在KTV之外进行,与顾某无关。
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没有公开招募卖淫人员,她们是自己上门的,来去自由,他们也没有与钻石年华KTV签订雇佣合同。卖淫人员与嫖客商量好出台,与李某某没有关系。POS机刷卡记录并不能证实钱是卖淫款。
内蒙古高院:
经查,本案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公关小姐出台要经过李某某等区域经理同意,出台费要在吧台刷POS机支付,扣掉提成后,再返给出台的公关小姐,平时每月每人还收300元管理费。而顾某作为钻石年华的总经理,给管理人员开会时强调,为提高酒水销量,要增加出台小姐的数量和出台率。上述证言与李某某POS机刷卡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本案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从事服务行业的便利条件,以容留卖淫人员为手段,唆使多名卖淫人员与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顾某作为KTV酒店的管理者,明知下属李某某在自己管理的酒店组织他人卖淫,对李某某的组织卖淫行为进行肯定和纵容,其行为亦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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