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购买方):
乙方(出售方):
为确保采购的猪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肉品深加工之猪肉,并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定点屠宰单位证明。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猪肉必须是经防疫部门检验的合格、准予上市销售、符合国家GB18406.3-20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的猪肉,并提供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甲方供货,并加盖印花章,且印花与票证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货地点的法定检疫机构鉴定。
3、乙方交付的猪肉不符合以上第2条要求的,甲方有权退换或拒收。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已供给甲方的食品因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责任的,相应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付给乙方预付款人民币一百万元,乙方供给甲方的食品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按实开据的发票给乙方,结算单价根据不同部位以上日市场价九点二折结算,每月末结算一次,合同期满一次性结清全部余款。
5、本协议的主旨在于确保乙方供给甲方的猪肉质量,不存在强买强卖之限定。
6、本协议自年日至日止有效。
7、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