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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 篇2

2024-07-16 来源:步旅网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经营场所位于:

  第五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的资金、技术、优势,使合作人通过合法手段,创造劳动成果。秉承互利共赢、开诚布公、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经营本项目。

  第六条: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到期若双方仍需合伙经营,进行协议续签。本次合伙由合伙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视为终止。

  第七条:合伙人

  合伙人:甲(姓名) ,性别 ,身份证 , 现住址: 。

  合伙人:乙(姓名) ,性别 ,身份证 , 现住址:。

  第八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合伙人甲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

  合伙人:乙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总额比例 。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第九条:企业法人

  经过甲乙双方协定,为了便于生产运营,现决定由 方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经营手续。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利润分配,双方合意同等比例每季度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家庭或个人财产同等比例承担。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4、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一条: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

  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三条:合伙事务处理方式及负责人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人,其权限为: 。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4、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了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饭店做单方处置,如抵押、出租、转让、变卖等行为。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业的目的不完成;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撤销。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主要职责: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剰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6、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7、清偿后如有剰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8、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约定内容双方应全面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伙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者修改,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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