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先生女士: 贵我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网点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我方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上述合同第三条约定:“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交清20-________年度房屋租金人民币 元(大 元整)。如不能如期交纳租金,按违反合同处理。”同时,该条款还约定向我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暖、通讯、物业费、房屋税、相关税费等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不及时缴纳各项费用给我方造成损失的由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第八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除补交欠租外,还必须按照合同全部租金的千分之五每日向我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约定: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日的,我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任由承担。同时应保证在____日内将放臵在该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清出,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所有物品。 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并未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众多违约行为。一方面,未按照合同之约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一次性交清20-________年度的房屋租金,且在我方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仍拒绝及时支付租金。截至目前,仅租金仅支付至________年____月日,且向我方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依约支付租金的义务。另一方面,并未按照合同之约定及时缴纳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在经过我方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拒绝支付上述费用。上述行为依然构成严重违约,给甲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鉴于违约的上述事实,我方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贵我双方签订的上述《网点租赁合同》之约定,我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现依法通知:
一、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贵我之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网点租赁合同》正式解除。
二、请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最迟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前)搬出标的房屋,撤出属物品,并将房屋及原附属设备、设施归还给我方。逾期不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标的房屋内的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臵。由此产生的费用,我方保留向追偿的权利。
三、在腾房过程中仅搬走其自行投资在承租房屋上形成的可拆移独立的添附物,对于已经固定在承租房屋上不能进行拆移、或拆移将对标的房屋造成破坏的添附物,应同意放弃,并承诺不破坏其完好性,无偿交给我方。如在腾房过程中给标的房屋造成损失的,我方将保留向进行追偿的权利。
四、我方保留向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我方也保留继续向主张剩余租金及拖欠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追偿权等相关权利。
五、若未按照本通知只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标的房屋,我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必要方式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承担我方相应的损失。
六、本解除合同通知书一式贰份,邮寄给壹份,我方留存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