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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事务的受领

2024-07-16 来源:步旅网

  关于委托事务的受领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 乙方从事/代理委托事务不需要提交实物成果的

  (1)   乙方代理/从事       相关事宜不需要提交有形实物成果的,乙方应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委托事务处理结果,甲方延迟受领委托事务处理的结果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必要的注意义务是指:乙方在甲方授权的权限内从事委托事务;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从事/代理委托事务需要提交实物成果的

  (1)   乙方代理/从事       相关事宜需要提交有形实物成果的,应按照       方式向甲方进行交付。甲方受领时间为       。甲方延迟受领委托事务处理的结果(含提交实物成果)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完成委托事务(含提交实物成果)后,须经甲方确认是否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经确认符合约定的,乙方委托工作完成,甲方支付剩余50%费用。双方同意将验收的评审标准、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约定。

  (3)   乙方办理或完成的委托事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的补救措施仍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事务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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