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江西钦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晨洋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峰创国际2105
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加工方: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国良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制冷剂R143a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加工产品范畴
产品规格:国标优等品
第二章 委托加工订单
2.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订单1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
2.2委托加工过程中,甲方可视具体变化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30%,若超过30%,双方须另行协商。若订单有所调整,乙方接到调整通知后须按照调整后的订单进行代理加工生产。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3.2按订单情况提供相应的原料。
3.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3.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5甲方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账款。
3.6甲方须严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理加工活动。
4.2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达到行业内优等品级别的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生产加工不符合订单明确的数量和品种。
4.3乙方代理甲方验收相关原料且负有对原料产品的质量标准把关的义务,并出具原料质量检测报告单,若原料不合格,乙方应拒绝收货。货物重量按照原过磅单(发货单)和乙方验收核实的过磅单对照确定,当原过磅数量与乙方核实的过磅数量误差在0.3%内时,按原过磅单计量;误差超出0.3%时按乙方核实的过磅单计量。如因在代理验收的过程中,未对原料质量及数量把关,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4甲方提供给乙方400吨氯乙烯,300吨氟化氢原料供乙方进行加工生产,乙方须产出300吨制冷剂R143a并负责运送至宁波艾科化工有限公司指定仓库。
4.5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付款及运输约定
5.1认无误进仓入库后,由甲方财务收到宁波艾科化工有限公司的账款且核实相关单据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代理加工费。
5.2乙方未按约定标准交付加工制成品,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
5.3乙方交付加工制成品数量少于约定,应当照数补齐。
5.4货物由槽车运输,乙方承担运费。货物在乙方送达交货地点前,货物的运输及储存的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
5.5额减去20.4万,即为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加工费。
第六章 验收标准
6.1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10%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7.2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的违约金。导致货物损失,须承担该批货物的所有损失。
7.3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章 协议期限
8.1合同有效期限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九章 其他条款
9.1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3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